其他知识产权

一、什么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二、 什么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产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法律保护。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申请

申请人可以自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1、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2、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3、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五、什么是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


  六、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

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植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七、什么是繁殖材料

所谓繁殖材料,对于林业植物而言,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对于农业植物而言,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


  八、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或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其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经过受理、初步审查、公告、实质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作出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决定,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地址:北京和平里东街18号
  邮编:100714
  电话:010-84239104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512
  邮编:100026
  电话:010-64194661


  九、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范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农业部负责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十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即经营秘密指未公开的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战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等专有知识。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即技术秘密指未公开的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决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化学配方等专有知识。

十二、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1、必须具有新颖性。这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一般知识经验、技巧的重要特征。
  2、必须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即它能给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秘密性。这种秘密性要求商业秘密拥有者首先应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愿望,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密

十三、调整商业秘密的法律有哪些

1、合同法。我国合同法规定公民、法人在商业秘密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引进中,都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另一方可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侵权形式作了详细规定,它是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理想途径。
  3、民法通则。商业秘密作为一项财产权且商业活动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理应受民法的调整。
  4、劳动法、公司法。劳动者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对雇主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5、刑法。我国新刑法中对侵害商业秘密作了专门规定。

十四、什么是商业秘密权

对于商业秘密所有者的权利主要表现如下:
    1、占有权。商业秘密所有人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和管理,即采用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和许可使用。
    2、使用权。商业秘密所有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3、收益权。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也可以转让商业秘密所有权获得经济利益;还可以将商业秘密作为投资入股,取得经济利益。
    4、处分权。商业秘密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商业秘密,有权作赠与、转让、抛弃等行为。

十五、侵害商业秘密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害商业秘密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及使用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四种侵权具体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十六、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采用民事手段制裁,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七、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职工和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或禁止他们在本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禁止竞业竞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仅为特定的人知悉,限制非特定的人掌握和接触;对内,企业同其雇员签订保密协议、劳动协议;对外,企业同与其有商业往来的经营者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这些经营者在接触、使用商业秘密拥有者的商业秘密时,不得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