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申请
欧盟商标申请说明
欧盟商标制度简介
COMM UNITY TRADE MARK,是欧盟为了实现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而创建的商标申请注册体系。通过这个商标申请注册体系可以完全实现“一份申请,一种程序,一种语言,一种收费体制,通过一个专业代理,向一个主管局递交申请,获得一种体制下的统一保护”。2004年5月1日,欧盟成员国增加至25个,共同体商标覆盖的地理范围更加广泛。与此同时,欧盟加入马德里的谈判正在进行当中,共同体商标受到全世界的广泛关注。
共同体商标体系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受理商标申请,迄今为止已有20万共同体商标注册。共同体商标的主管机构为设立在西班牙阿里坎特的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人可以通过欧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内部市场协调局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或者直接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提出申请。申请的方式包括所有书面形式(传真、电报、E-mail)和网上申请,向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的个人和组织开放。但是非欧盟成员国的个人和组织只能通过成员国的代理机构进行共同体商标申请,合格的代理机构中有共同体商标律师。
申请使用的语言可以是欧盟成员国家使用的官方语言中的任何一种,但是申请人必须选择欧盟5种官方语言中的一种作为所有官方文件使用的语言。这5种语言为: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和意大利语。一份共同体商标申请可以包括三个类别,共同体商标同样采用国际分类。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只需交纳申请费用,在核准注册时才交纳注册费用,即一个申请涵盖两部分费用。
共同体商标申请的基本程序为:申请人提交申请———内部市场协调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出具查询报告———商标公告———商标异议———商标注册———注册费用缴纳———注册公告———核发商标注册证书。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对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满足共同体商标申请的形式要件以及申请是否存在绝对驳回的理由,通过审查的将给予申请号;出具查询报告: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内部市场协调局会起草一份欧盟商标查询报告,报告中将列明那些可能提起异议的欧盟注册或者是申请;与此同时,内部市场协调局会将申请转给那些申请人选定并相应支付查询费用的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在收到转发的申请材料的3个月内,这些国家的主管机构就会将查询结果转交给内部市场协调局,由该局将欧盟查询报告和国内查询报告转交给申请人,然后将商标申请进行公告,并通知在查询报告里所提到的欧盟商标注册或者申请的所有人。如没有异议商标即可获得注册。共同体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过程大概需要1至2年。
共同体商标申请的最大特点是只要被共同体成员国一个国家驳回,整个共同体商标申请就被驳回。如果共同体商标注册失败,申请人可以提交转化商标申请,即将共同体商标转化为欧盟成员国的单独申请。转化申请要在申请被驳回或者撤回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转化要求可以是针对部分商品、服务或者是不同的国家指定不同的商品、服务。
中国是欧盟的最大进出口国和合作伙伴之一,但是中国的商标申请人对共同体商标体系的利用明显不够。根据内部市场协调局的统计,从1996年到2003年,来自中国大陆的商标申请量仅仅为429件,是整个申请量的0.12%,这和中国商品在欧盟市场上占有的份额极不相称。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费用、注册体系的选择、风险规避,还有对共同体商标注册体系知识的缺乏。随着欧盟加入马德里,共同体商标知识的共享和推广,我们有理由相信将有更多的人选用共同体商标注册体系。
一、欧盟商标之主要特点
1、 一份申请书可申请25个国家。
2、任何人或企业皆可申请。
3、可使用欧盟所指定之11个语言中之任一语言提出申请:丹麦文、 荷兰文、英文、芬兰文、法文、德文、希腊文、意大利文、 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瑞典文;但官方所用仅有5种语言: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若以非官方语言提出申请,则需加收规费。
二、商标种类
商标(商品及服务类别)
团体商标
三、商标图样
1、以下均可申请商标注册:
- 文字
- 图形
- 文字与图形混合
- 立体图
- 声音(音乐) *音乐之申请以音符来表示。
2、以下不可申请商标注册:
- 拥有一般性之文字
- 欠缺显著性
- 叙述商品名称
- 防害善良风俗
- 欺骗大众
- 酒类:使人误认产地
- 成为普遍名称
四、欧盟商标制度之生效日期 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自同年1月1日起接受申请。最早之申请日为1996年4月1日。
五、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
欧盟商标注册程序采用的是审查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组成:
首先是申请的审查,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请日期,形式审查及是否有绝对驳回问题。这时,建立查询报告。第二是公告;第三是获准注册(包含异议审定程序阶段)。
程序的第一步开始于受理申请,申请要么被OHIM直接受理,要么通过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并且包括:
- 审查申请日期是否一致,申请指定商标或服务的类别的审查;
- 发送此商品或服务单到欧盟翻译中心(卢森堡);
- 建立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发送此申请到成员国工业产权局,在各成员国注册中查询,发送所有的报告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
- 是否有绝对驳回的理由的审查;
- OHIM不会对驳回的相对理由进行审查。此审查只会因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欧共体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申请而进行;
程序的第二步是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公告,这表明OHIM已同意该商标注册。
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权利的第三方提起异议。异议须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如果异议裁定申请人胜诉,或异议期间无异议提交,那么此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获准。
复审构成一个特别的程序阶段。复审可以在上述审查过程中提出以反对审查意见、异议及商标管理和法律部门的裁定。对于一方,对非终局的裁定可以提出复审,除非终局裁定允许另外提出复审。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申请的裁定。
若先前注册之厂商没收到审查报告或未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待申请人商标注册后,需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五年之后此权利丧失。
六、自先权之申请(Seniority) 若一厂商在会员国内已有注册商标则可申请自先权,即将此商标申请于欧洲联盟25个国家。
CTM申请日即为其注册日。
当一厂商申请自先权核准之后,必须放弃先前在各别国家所做之申请。因为CTM为一整体,同时为考虑厂商之利益(尤其是商标发生争议时),先前在各别国家所申请之注册日于以保留。
因此,若先在某会员国注册商标,之后申请自先权,在此会员国则有两个注册日,当权益发生问题时,当以先前之注册日为主。
七、转换申请制度(Conversion) 若商标与某些会员国有抵触时,此时身请人可转换申请,换言之,即将欧盟商标申请转换为各别申请,但需补缴规费,同时申请人丧失CTM之申请。
如上所述,申请人可选择11国语言之一作为官方文件往来之语言,但若申请人与异议人所选择之语言不同,需以异议人之语言为主。
八、欧盟之会员国 欧洲联盟之25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九、欧盟制度之优缺点 优点:商标申请注册之费用较低,如获核准申请注册,其商标专用权之效力遍及二十五个国家。 缺点:因有二十五个国家,商标被核驳之机率相对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