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申请
日本商标申请说明
一、商标注册人的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商标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或财团,不得以其名义享有商标保护权利。
为了防止商标蹭客,日本商标法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将来计划使用商标的人。因此,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填写自己的业务范围。
对于外国人向日本申请商标注册,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实际上,申请人即使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但是如果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国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所的,均被视为“准成员国国民”,可以向日本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署有关商标保护双边协定;
3.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有互惠原则。
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向日本申请商标注册时,很少有因申请资格问题而被驳回的。
二、商标申请和注册
1.日本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部门为特许厅(简称“JPO”)。
(1)欲取得商标注册者,必须向特许厅长官提交记载有以下所列事项内容的申请书,并附上必要的图样。
①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居所;②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③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及按第6条第2款政令中所规定的商品及服务的分类。
(2)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是立体形状(包括与文字、图形、符号或色彩,或它们的组合。)构成的商标(以下称“立体商标”)在欲取得商标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载明此意图。
(3)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中,仅用特许厅长官指定的文字(以下称“标准文字”)在欲取得商标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载明此意图。
(4)在记载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部分中,与记载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的框的色彩同一的色彩部分,不视为该商标的一部分。但是,能辨明其色彩所包括的范围,且载明附有与其框色彩相同的表示的部分者,不在此限。
2.商标注册申请有关表格。
申请书用纸规格为A4(宽21cm、长29.7cm)。
申请文件文字大小为10磅到12磅,需用打字机或文字处理机填写。
每行最多36个字,每页不得超过29行,行距不得小于4mm。
页面余白为上端6cm,左右以及下端2cm,原则上左右余白不得小于2.3cm。
申请文件中原则上不得进行修改。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特许厅受理大厅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形式(但一定要以挂号信等可以证明邮寄日期的方法),但一定要在申请文件上填写邮寄当日的日期。
商标记载一栏的尺寸为8cm2,如有特殊要求,尺寸可以放大到15cm。
在商标申请书中直接填写商标的时候,务必填写在商标记载一栏的正中。
申请注册的图样如需粘贴的话,尺寸不得大于商标记载栏,且必须粘贴牢固。
申请文字商标的时候,文字不得超过30字,商标图样黑色,字体10磅以上42磅以下,字体应容易识别,纵向文字商标不得超过2例。
在申请立体商标的时候,需提交两张以上相同比例可以显示不同角度的照片,尺寸原则上为8cmX8cm,最大不得超过15cmXl5cm。应为不易褪色照片,背景中不得出现其他物体。照片不得折叠,在申请书中不能加注说明文字。
注册商标时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1) 说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制造或使用情况,以及所使用的材料、结构、功效或用途等的文件;
(2) 立体商标进行说明的文件;
(3) 请求适用有关提交申请时限特殊规定的书面声明;
(4)证明商标申请人为有资格注册集体商标的法人资格的文件;
(5)证明某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可以指明商品或服务特定出处,从而具有显著性的文件;
(6)委托书证明文件等。
3.申请日的确定:如申请在提交后顺利形式审查,或经过补正达到特许厅要求时,则该商标申请日为提交日;如接到不受理商标修改通知后30天内,提交另一新申请的话,则该商标将被视为在提交修改之日提交的,原商标别视为驳回。
4.商品或服务的填写要求:载明分类,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一定要用逗号分开。
5.官方语言:日本语。
6.商标代理委托书:在日本委托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的时候,必须提交委托书。外国人在向日本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根据规定,必须委托日本的代理人(如:日本的辨理士——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资格的,可以做专利商标代理业务),故须提交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
委托书没有固定格式,一般需要载明委托的权限(多为全权代理委托)、委托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称、住址和国籍、法人申请还需载明法人代表的职务和姓名等。
7.优先权证明: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如果主张优先权,必须同时提出优先权的请求并附上优先权文件。如果优先权文件需要后补,则务必在申请日起3个月之内提交,否则所主张的优先权请求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9条(申请时间上的特例)的规定:(一)在特许厅长官指定的,政府等开设的或政府等以外者开设的展览会上,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或商标法条约的缔约国的领域内,其政府等或其政府许可者开设的国际性展览会上,或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或商标法条约的缔约国以外的国家的领域内,政府等或其政府许可者开设并为特许厅长官所指定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或展示的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当展出使用该商标商品或展示使用该商标服务者在其展出或展示之日起6个月内将此商品或服务作为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申请商标注册时,该商标注册申请视为在展出或展示之日即已提出。(二)与商标注册申请相关的商标希望适用于前项规定的.必须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向特许长官提交有该意图的书面材料.并在商标注册申请日起30天内向特许厅长官提交书面材料,证明与其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商标、商品或服务属于前项所规定的商标、商品或服务。
8.分类:日本平成2年(1990年)加入《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平成4年(1992年)4月1日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现在使用的是平成14年(2002年)1月1日第8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从平成4年(1992年)4月1日开始,对以前通过旧分类进行的申请,正在通过续展注册进行重行细化。
三、申请公开以及设定商标权的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12条第2款(申请公开)的规定:(一)特许厅长官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将申请进行公开。(二)所指的申请公开为,在“商标公报”上刊载下列事项。但是,就第(3)项以及第(4)项中所示事项,特许厅长官认为如因在商标公告上刊登有害于公序良俗的,不在此限:(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或居所;(2)商标注册申请号以及年、月、日;(3)附在申请书上的要求注册的商标图样的内容;(4)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5)除前列各款所述内容以外的必要事项。
根据《商标法》第18条(设定商标权的注册)的规定:(一)商标权经设定注册后生效。(二)第40条第1款规定的注册费,或根据第40条第1款规定该商标应予以注册的核定或在收到可注册的审查通知后30天内缴纳注册费用时,进行商标权的设定注册。(三)进行前项注册后,必须在《商标公报》上公布:(1)商标权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或居所;(2)商标注册申请号以及年、月、日;(3)申请书中记载的商标;(4)制定商品或指定服务;(5)注册号以及设定注册年、月、日;(6)除前列各款所述内容以外的必要事项。
根据《商标法》第4l条(注册费的缴纳期限)的规定:从商标注册审定或审决的副本送达日起30天以内缴纳;专利局局长根据应缴纳注册费的人的请求,可以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0天;在提交续展申请的同时必须缴纳续展注册费。
对特许厅要求回答的通知置之不理者,将予以10万日元的行政罚款。
四、加速审查制度
日本平成9年4月修订,同年9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主要是对发生被仿冒/侵权的商标申请),向特许厅提出对商标注册申请给予早期审查(加速审查)的请求,加速审查并无费用产生。随着平成12年1月商标/复审网上手续的开始,早期审查/早期审理请求格式也发生了变化,加上平成14年9月1日就商标标志使用的定义进行修改后的商标法的实施,早期审查早期审理指南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一)申请加速审查有关条件如下
1.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在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中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该商标,急需确权时;
2.他人未经许可,将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的正在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或明显准备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时;
3.就申请中商标的使用接到他人警告时;
4.就申请中商标接到来自他人希望接受使用许可时;
5.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其他国家也提交注册申请时;
6.其他认为有必要紧急授权时。(除新申请外,也可对复审案件提出加速审查的请求。)
提交《有关加速审查情况说明书》,载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等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需要紧急授权的情况说明等。
(二)日本《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的“使用”行为
1,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附以标志的行为;
2.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上附以标志而进行转让、交付,或为了转让、交付而展出或进口的行为;
3.当提供服务时,在供给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上(包括转让或租借的物品,以下同)附以标志的行为;
4.当提供服务时,用带有标志的、供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提供服务的行为;
5.以提供服务为目的,将带有标志的、供提供服务中利用的物品(包括在提供服务时供被服务者利用的物品,以下同)进行展示的行为;
6.当提供服务时,在被服务者的与该服务相关的物品上附以标志的行为;
7.展示或散发带有标志的、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广告、价目表或贸易文件的行为。
现行的商标法,是把具有有形物体的商标作为前提制定的。可是,近几年随着网上交易的不断增大,在网上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形式也不断普及,即使用户的计算机及手机画面上显示的商标标记也受到了充分的保护。
平成14年(2002年)4月11日修订,同年9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在第2条第3款第2-8项中,对商标使用作出了明确的定义,特别是就商标在网上使用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加入了“在通过电磁方法(网络或电子记录媒体)进行的借助于影像画面的服务提供时,该影像画面中表示标志提供无服务的行为;在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价格表或交易文件中表示标志进行展示、或散发、或在与此有关的信息中表示标志以电磁方法提供服务的行为”,明确了在通过借助网络进行商品流通、提供服务以及广告等事业活动中,画面上表示商标的使用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标志在网络上流通的商品中作为数字信息被编人的时候,应对所含标志的使用加以明确;
(2)标志在信息提供等服务中,被体现于终端画面中的时候,也应对所含标志的使用加以明确;
(3)标志在使用于因特网上加载的广告/或由合同协议的画面中的时候,也应对所含标志的使用加以明确。
日本商标申请说明
日本申请商标注册应i注意的几个问题(一)
日本的商标注册制度与中国的商标制度有诸多相同和类似之处,比如,都以注册为取得商标权的前提,都采用国际分类,都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日本称为《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大类下分成诸多类似群,有异议程序,注册有效期十年且续展制度,三年连续不使用可以撤销等等。同时,日本目前已经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因此,有不少中国公司在向日本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往往以其在中国从事商标注册之经验或以其从事商标国际注册的经验来进行日本商标注册申请。其实,日本商标注册实践中,还有不少值得加以注册之处,否则可能会增加花费和影响实际权利范围。以下结合中国的实践情况对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需注册的几个问题作一简单介绍。
一、关于商品、服务的分类和名称问题
日本和中国一样,都采用《尼斯协定》(目前为第九版);同时,日本也编辑出版有与中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近似体裁的《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在该基准中,同一类别下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多个类似群组;与中国一样,个别类似群组之间以及不同类似群组甚至不同类别之间也有交叉类似的情况。在日本的该基准中,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并不如中国那样(这一点,在中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申请注册商标指定日本时,特别由于商品不同,日本官方下达官方意见)。只要是第九版《尼斯协定》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务名称一概作为可以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如果申请包含了日本特许厅认为不可接受的名称,即使其列在第九版《尼斯协定》中,也是要被拒绝注册的。因此,在申请前研究日本特许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十分重要,一旦日本特许厅就此发出拒绝注册的意见,答复该意见就会产生额外的律师代理费。
日本特许厅的网站有公布有英文版的《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同时还公布有日本版《可以接受的服务商品和服务名称清单》,供公众参考使用,中国商标局目前还没有类似清单公布。
与中国不同,类别的名称以及类似群组的名称都是可以接受和名称,是时,日本的同一份商品注册中可以夸类别申请,从第二类别开始,申请费要降低近三分之一。此外,在同一类别中,没有商标或服务名称的数目限制,也没有中国商标注册中可能发生的超项费。这些对于日本注册的申请人来说都是福音,中国公司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时,应该充分考虑所能够享受的权利,而不要根据在中国的经验忽视了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
二、关于事先检索
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提交申请前的检索十分重要,日本特许厅的网站上提供有检索网页,但其功能十分有限,基本上只能作相同商标的检索,而对于商标相似与近似与否,在日本 是以发音为最重要的标准,再辅以含义和表现形式。因此,由中国商标代理人与日本律师共同进行检索和分析十分重要。另外,由于日本律师或代理人一般会要求知道详细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以便在相关类似群组中进行检索。
在日本进行商标检索的费用一般都是根据类似群组的数目而不像中国仅以类别数目来计算的。因此,在估计日本的申请费用时,需要将检索的费用(多个类似群组会产生成位费用)一并计算在内才不会超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