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

著作权诉讼

著作权侵权诉讼说明

 

一、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著作权法为了保障创作者的物质生活,而给予其作品适当的保护。

 

二、著作权侵权构成的要件

 

著作权作为国家所保障的特别权利,同时又以保护公益作为其主要的立法目的,它的行使不是绝对和没有限制的,只有合乎于一定的要件,才能构成侵权行为,负担赔偿责任。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

(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

(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

(4)舞蹈及哑剧创作;

(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

(6)摄影作品及图片;

(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

(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

 

一般而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包括构想(idea)、程序(procedure)、过程(process)、系统(system)、操作方法(method of operation)、概念(concept)、原则(principle)及发现(discovery)、时事新闻、政府法令、公文、法院判决书,希望受到公众的广泛传阅。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另外简短的口号、符号、图案、名称、姓名、字体、色彩安排等如不能完全表达一种连贯的思想,它们属于人格权或商标权的范畴,而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1            复制权;

2            发行权;

3            出租权;

4            展览权;

5            表演权;

6            放映权;

7            广播权;

8            信息网络传播权;

9            摄制权;

10)改编、翻译、汇编权。

 

 

3、原告须有著作权和证明侵权事实

 

    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具体而言,原告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还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客观存在,如复制、展览、表演、发行、抄袭等行为存在。

 

4、排除“合理使用”

 

非合理使用的行为才构成侵权,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三、著作权侵害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2、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具备:(1)侵权的故意、过失;(2)权利受到侵害;(3)发生损害;(4)权利受侵害与损害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才能构成。损害赔偿的计算,一般以原告实际损害和被告所得利益为标准或社会合理报酬的倍数、法定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权除具体财产权外,还包括抽象的人身利益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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