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

专利诉讼

专利诉讼说明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提起任何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当然,专利侵权诉讼有其特殊性。因此,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查明侵权基本事实 明确侵权行为人(被告)

 

  专利侵权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具有侵权方式隐蔽、侵权人数众多、侵权手段复杂等特性。因此,在准备起诉前,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查明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情况,譬如侵权产品的生产来源、销售途径、销售地域和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等,并应当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应当及时、准确地弄清楚侵权行为人是谁,即侵权产品的生产制造商、侵权产品的销售供应商及侵权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或侵权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及进口者。对于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人的确认,可以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进行取证,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证据的保全和证明效力。确定了侵权行为人,就可以进一步选择起诉的相对一方,即被告。对于被告的选择,从法律的角度看,凡是侵权行为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但从诉讼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选择有利于诉讼便利、有利于诉讼成功、有利于诉讼赔偿的侵权行为人作为被告;既可以选择一个独立或主要侵权人作被告,也可以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在存在共同被告的前提下,还应当谨慎选择第一被告,积极主张连带赔偿责任,以利于管辖法院的合理选择和损害赔偿的实际满足。

 

  二、估算侵权利益损失 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是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一般包含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和要求,则是专利侵权诉讼当中最为关键的诉讼请求。因此,在确定和选择被告人后,正确、合理地估计和计算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则是一件至关重要的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赔偿诉讼中,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次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一般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4)法定赔偿金,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除了按照上述方式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外,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因此,应当根据自己手中所掌握的证据材料,选择侵权赔偿数额的最佳计算方式,以使自己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最大限度的支持,从而使自己的损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三、准备证据证明材料 撰写民事起诉状

 

  查明了专利侵权的基本事实,初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并明确侵权行为的被告人后,接下来需要做的工作就是根据现有的证据证明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撰写民事起诉状,准备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控诉被告人,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法律文书。制作民事起诉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即写清被告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被告人,则应按其承担责任的大小、主次顺序排列;第二,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写清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的问题;第三,必须充分阐述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说明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解决纠纷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第四,必须列举证明事实和责任的证据,即向人民法院提供用于确定事实和责任的材料,以便人民法院能够查证核实。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应当准备相关起诉材料。除了起诉状外,一般还应包括权属证明文件和侵权证据材料。权属证明文件根据原告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有所不同。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而侵权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相关的票据、信函、其它侵权证据材料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家专利局作出的检索报告,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不予受理。

 

  四、正确选择管辖法院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与其它民事诉讼的管辖一样,也包含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级别管辖方面,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专利侵权的起诉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则侵权行为地应为被控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以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上述行为地点不一致的,可以依法根据实际情形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法院。

 

  五、综合考虑诉前措施 应对专利无效宣告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原告在决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和运用相关的诉前措施,既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也可以在起诉的同时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处理。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一旦出现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时,可以中止正在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专利权人的专利有效性作出决定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因此,在起诉的同时,原告还应当作好应对被告人提起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一旦人民法院因被告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而中止诉讼的,应积极准备无效宣告程序的答辩,以防止陷入被动局面。

 

专利权的保护是整个专利制度的核心和目标, 专利一经授权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 或者为制造、使用和销售的目的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将构成专利侵权。

 

 

六、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途径

 

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 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就所受损害的程度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制止侵权行为和要求赔偿的途径大致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

 

一是协商解决 即专利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问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解决是在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专利权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如在市场上买到侵权产品或者得到侵权产品的销售广告和说明等, 初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侵权行为人和专利权人都同意协商解决为前提而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通过协商解决的办法解决专利纠纷最后所实现的结果大致有三种情况①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并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②双方签订许可协议, 使侵权使用转为合法使用③协商不成。

 

二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在当事双方有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 或就协商解决条件达不成共识或未经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均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专利纠纷专利管理机关是我国专利制度的一大特色它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 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专利管理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 并依照简易的民事诉讼程序及有关法规、法律, 以中间人的身份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 这也是最常用的一条途径, 完全由专利权人自己决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注意到不是任何一级、任何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专利权人在起诉之前先要弄清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是审理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专利侵权案件通常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

 

七、专利侵权诉讼有关的问题

 

1、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除了级别管辖外, 还有地域管辖间题, 即由专利侵权行为提起的处理请求或诉讼, 由侵权行为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是一种无形财产该无形财产可以同时为数人所拥有和使用同时一项专利的利用行为又分为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四种方式, 因此, 数人不同地域、不同方式的侵权行为就有可能同时存在。所以专利权人应首先弄清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 并向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起诉。具体讲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创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由该产品的制造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 当制造地不明确时, 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方法的, 由该侵权行为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 由进口报关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④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 但给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由假冒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⑤对于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侵权案件, 专利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起诉的, 则由最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要求当事人行使诉讼权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时间期限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得知侵权行为是指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确切知道侵权行为已经发生如从市场上购得产品, 在电视、广播及报刊中发现侵权产品的梢售广告等情况应当得知侵权行为是指在客观上应当知道而主观上无法证实的一种推定, 如普通消费者或者同行业的人都已知道侵权产品在销售, 而专利权人却声称自己不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推定专利权人已经知道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提出抗辨应出具得知或应当得知的证据,交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3、举证责任倒置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原告举证原则, 即谁提出控告谁负责举证。这一原则在新产品方法专利的侵权诉讼中不宜适用。因为生产方法是在企业内部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 外人无法了解清楚, 专利权人要控告其侵权不采取非法手段就难以获得证据这种情况下不利于保护专利权因此专利法规定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一规定称之为举证贵任倒置。在实行举证贵任倒置原则时,应当考虑保护被告的商业利益特别是当被告使用的是一种新创造的未公开的方法时更应如此, 同时被告也有权要求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在保密状态下进行听证。

 

4、诉讼中止

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 被告经常采用以反诉专利权无效为抗辨手段, 因为审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机构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而不是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因此当被告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就应当中止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有效或无效的决定生效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为了防止侵权行为人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同时也为了有效的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如下规定①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须在签辩期间15天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辨期间内请求宜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②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辨期间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八、被告的抗辩方式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享有抗辩权,并拥有一系列的抗辩理由,概括起来有下列几项。

 

  1、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原告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诉讼得以成立的前提,专利侵权诉讼中首先应对原告的专利技术实施权限作审查。专利权的独占性实质是赋予权利人市场垄断地位以保证其经济利益的实现,实现方式包括了权利人自己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专利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就是权利人或被许可人的市场垄断地位。因而只有有权控制专利产品市场总量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人才有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包括自己实施专利技术时的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中的被许可人、排他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和专利权人、普通许可中的专利权人。原告不能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起诉自然应予驳回。

 

  2、法定免责事由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四种情形: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和科研及实验目的的使用。其中先用权原则要求技术是在专利权申请日前合法取得并只能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科研目的使用免责则是科技发展所必须。

  另外该条还规定不知是侵权产品而使用或销售并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专利产品使用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综合考虑了使用者或销售商对侵权产品的审查能力、交易安全、专利权人利益等因素,避免了对使用者、销售者过于严格的责任认定,同时其他侵权责任的承担也保证了权利人的利益维护。

 

  3、专利无效抗辩

 

  权利存在是侵权诉讼的前提。由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均不作实质审查,发明专利授予中的实质审查基于检索资料和审查员自身知识的局限性也难以保证没有错漏,专利无效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最常用的抗辩事由。

  由于专利权由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授予,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只有在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提出的专利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所作决定不服时才能介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般不能直接否定专利权有效性。因而,专利无效抗辩实际是通过向专利复审委申请涉讼专利权无效认定来实现的,无效抗辩的具体理由的提出与证明都在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中。因此,无效抗辩实质上具有间接性,与一般抗辩事由在诉讼中直接提出并予以审查不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无效抗辩仅需引用无效认定决定或判决即可,无需说明理由。一般而言,如专利权最终被认定为有效,被告在侵权诉讼中仍以无效作抗辩,法院将不再予以审查。

 

  4、未落入涉讼专利保护范围的抗辩

 

  在前述抗辩理由均不成立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需要解决的是被控侵权物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或表示在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诉讼中法院将对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用以认定两者是否一致或等同。技术特征完全不一致或部分不一致处的替代技术是经过创造性劳动并比专利技术有了实质进步的,不在侵权之列。

 

  5、自由已有技术抗辩

 

  自由已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没有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自由已有技术进行对比,而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自由已有技术完全相同,根本没有新颖性时,可以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

 

  6、合同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越来越多的被告采用了合同抗辩。合同抗辩是由于从属权利和重复授权的存在,同一个技术方案或近似的技术方案,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而出现的被告以得到其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的抗辩。如存在从属权利的情况,如果原告拥有的是从属专利,被告得到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生产的仅仅是在先专利产品,而该产品没有包括从属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告的抗辩成立,其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从属专利权的侵犯。

 

  如果穷尽上述抗辩事由均不能成立的,被告恐怕只能着眼于赔偿数额的举证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