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康集团诉中山帅康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帅康集团是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的无区域大型企业集团,帅康集团先后申请注册了文字“帅康”与“SK”变形图及拼音“SHUAIKANG”的组合商标、单个“SK”变形图商标、单个的拼音“Shuaikang”商标以及拼音“Shuaikang”与文字“帅康”的组合商标等多件注册商标,申请类别主要集中在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等11类产品上,并逐渐扩大到全部的42类商品和服务上。中山帅康是2004年1月9日才登记成立的新公司,经营范围也主要是生产、销售吸油烟机、燃气炉具、电热水器等产品。中山帅康将帅康集团的注册商标“帅康”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制造、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等产品及其包装、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帅康”文字和“SK”变形图标,这样容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认为中山帅康生产的产品即为帅康集团的产品。
帅康集团委托我司代理此案件。在仔细研究案情后,我司代理人结合诉讼技巧巧妙地利用各种证据,抓住了帅康集团所有的注册的商标均处于法律保护期内,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应受到法律的重点保护这一重点,并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这些商标为驰名商标。围绕这一中心采取步步为营的策略,并用其他相关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中山帅康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严密的进攻策略使帅康集团获得了最终的胜利。虽然中山帅康提出了上诉,也无法动摇一审的判决。最后,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被告中山市帅康电器有限公司变更其企业字号,在新企业字号中不得含有“帅康”字样;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含有“帅康”字样及“SK”变形图案的产品等侵权行为,并立即销毁含有“帅康”字样及“SK”变形图案等侵权标识的现存产品及其包装、宣传资料等;赔偿原告帅康集团有限公司损失。
这一案例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经典案例,也是我国知名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典成功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