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特莱特种纺织有限公司诉半成品制造企业专利侵权案
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中民初字第325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北京新辰陶瓷纤维制品公司制造、销售专用于专利产品的半成品,并明示他人结合其它部件组装完成的最终产品已经完全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覆盖了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 告辨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属于专利产品,只是用于组装专利产品的一个半成品,且该半成品属于现有技术,按照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也不具有专利 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故不构成侵权。我司在充分分析被告所制造的半成品与专利产品的区别并对被告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后,认为被告是一家 具备生产专利产品条件的企业,与原告属于行业竞争关系,其只生产专利产品中的半成品而不生产成品,并且生产的半成品与专利产品非常近似,只是缺少了一些次 要技术特征,这种行为明显属于逃脱侵权责任,是非常狡猾的一种逃脱侵权责任的做法。并且,在销售的过程中,存在明知或书面说明的方式向客户明示其制造的产 品如何与其它配件安装组成专利产品的主观故意。经过详细分析和研究,我司以此为切入点,提出被告生产半成品,并存在主观故意,向客户明示按照其提供的半成 品结合其它部件安装制造出的产品就是完全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侵权产品。并在证据中,提交了一份在2001年9月6日在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136展位的被告展台,以公证方式取得的被告生产半成品的样品以及如何组装成成品的说明书,以支持我司的观点。最后,法院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如上判决。
在 该案件的代理中,我司做了大量工作,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分析,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并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使该案件以我司代理的原告胜诉而完结。为 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保护,挽回了委托人的损失,也使委托人在行业中处于更加有利的竞争地位。同时,也证明一点,生产专利产品的半成品而不生产成品同 样存在侵权的可能。这给那些为了追求利益侵犯他人专利权而采取诸如只生产专利产品半成品的行为来逃脱侵权责任的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