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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帅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之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原则

200311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由我司代理的宁波帅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实用新型专利“深型离心式抽油烟机”部分无效的第5012号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我方委托人获得胜诉。该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5012号无效决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涉及的专利产品为抽油烟机,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5012号无效决定认定我方委托人宁波帅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专利部分无效,部分有效,但是我方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认为应当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而不是仅仅满足于目前我方专利权部分有效的结果,因此我方代理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如果我方委托人不提起行政诉讼,对方也很有可能提起行政诉讼,我方只是做为第三人,对方可以认为我方完全认可无效决定中的认定,我方会因为失去一些发言权而处于被动的地位,还有可能是最终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我方在认真分析无效案件的资料和无效决定后,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5012号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是不可争辩的,我方在提交起诉状和开庭时均陈述我方的观点和相关的理由,认为我方委托人的专利说明书是对权利要求2作出清楚完整的评述的。而法院的判决也是认定我方的理由是正当的,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5012号决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有错误并判定撤销第5012号据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关于本案的结果,首先肯定的是由于有这样的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作出的无效决定不能依据原来的理由和证据再作出相同的无效决定。综合考虑案件的其他情况,我方委托人的权利要求2也是可以有效的权利要求。我方为委托人挣得了更大的利益。这样的利益不但保证委托人的专利合法有效,而且将在无效决定中认定的委托人的专利有效的范围扩大,使得专利权人在进行维权诉讼中占有更有利的优势和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不论是在专利申请、还是在专利无效、或者是专利诉讼中一定要尽最大的努力为我们的委托人争取其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