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类

数控剥线机无效诉讼案

2004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了(2004- 高行终字第3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99210833.0号“数控剥线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 中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5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何伟斌作为本专利专利权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审判决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2没有创造性是正确的,并且认为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创造性(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我司作为上诉人何伟斌的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我司代理人认真研究分析了本案权利要求1及相关背景技术,并作为本案的突破口向北京高院说明其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均忽略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间的具体区别技术特征,采用简单抽象的方法,将其概括为“自动”与“数控”的区别,进而认定选择“数控方式”为公知常识从而判定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此理由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同并认为由于不能否定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亦不能予以否定。

 

因此经我公司专利代理人和专利权人的共同努力,抓住了本案的关键,最终获得了终审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