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依法宣判专利权无效
我司代理人林建军和朱黎光充分运用诉讼技巧,代理宁波雪龙汽车风扇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58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撤销上述审查决定的同时,宣告涉案的02312130.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本案涉及到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诉讼,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结果会直接影响专利侵权诉讼的判决。只要作为侵权诉讼的基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那么侵权诉讼的结果也就清晰明了。接手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后,如何最大程度为其实现胜诉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从而脱离侵权诉讼的困扰,体现公司保护客户合法利益的宗旨,则是本案运作的最大课题,也是公司专业价值能否体现的关键所在。
接受委托后,我司代理人充分研究了涉案专利的特点,其本身是外观设计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有关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核不相近似。为此我们着手寻找对比文件,其中找到了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的一款相近似的产品,为了增强证据效力,整个取证过程全程公正。
虽然我们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涉案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公开销售使用,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却没有接受请求人的意见,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但在一审过程中,法官仔细审查了我们提供的证据材料,纠正了复审委的上述错误,认定涉案专利与在先公开使用的产品相近似。同时为了节省当事人时间,节约司法成本,依法在撤销复审委的错误审查决定的同时宣告涉案的02312130.0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本案是专业价值和诉讼技巧充分发挥的经典案例。